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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落实和完善生猪发展用地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出台落实和完善生猪发展用地政策等十条措施,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   落实和完善生猪发展用地政策方面   鼓励生猪养殖用地利用荒山、荒沟...

作者: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09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通知,出台落实和完善生猪发展用地政策等十条措施,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

  落实和完善生猪发展用地政策方面

  鼓励生猪养殖用地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少占耕地、林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和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地;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占补平衡;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养殖规模确定,附属设施用地取消现行上限15亩的规定;简化生猪养殖用地用林审批手续,生猪养殖设施用地由养猪场(户)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要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养殖用地的监督指导。各地要依法严格划定和调整禁养区,对在可养区因环保不达标而被停产的规模养猪场,要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业主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对可养区内需要升级改造的规模养猪场,在环境承载力允许的情况下引导依法在原场地范围内进行重建或改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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