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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加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通过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现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乡统筹发展协调推进、...

作者:黄强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2020年04月16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通过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实现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城乡统筹发展协调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城镇功能和品质有效提升的目标,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意见》提出强化规划引领、合理确定项目改造主体、规范项目供地方式、完善项目改造实施模式、规范公益性用地移交、支持降低成本和加强实施监管7条工作措施。   在规范项目供地方式方面,《意见》明确了旧村庄和城镇再开发项目供地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合作改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的,可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需征收为国有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造主体。由政府组织实施改造的,政府应在开展土地权利人改造意愿调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测算项目改造成本和土地出让收入等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编制项目改造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纳入改造项目招投标公告,可一并公开确定改造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其他情形的,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改造主体。   在支持降低成本方面,《意见》提出,首先,要支持地块连片改造。在符合规划、权属清晰、价值相当、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地块之间,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地块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空间位置互换,实现改造地块规则和连片。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涉及地块互换的,可将互换地块纳入增减挂钩拆旧区范围,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后产生的增减挂钩建新指标可用于本项目建设,也可按规定有偿转让。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改造项目,因用地和规划条件限制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可通过政府补助方式进行统筹平衡,或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评估后可调剂一定面积的地块纳入低效用地改造范围一并实施改造。   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完整性,拟改造地块可涉及少量新增建设用地,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拟改造地块总面积的5%,超过5%且总面积不超过20亩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存量土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给改造主体一并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开发项目总面积的10%。   其次,要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供地时,各地可以项目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造项目实施产生的拆迁安置费用、移交给政府的公益性用地等因素进行地价评估,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再次,要实施产业用地过渡期政策。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5年过渡期政策。5年过渡期满后,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涉及工业园区内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应征求属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意见。鼓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产业类改造项目专项支持措施,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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