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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力推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高质量发展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新疆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加快推动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保障自治区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高质量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了新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自治...

作者:何 伟来源:自然资源报|2021年02月08日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新疆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加快推动矿产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保障自治区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高质量发展。

《暂行办法》明确了新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自治区负责煤、煤层气等能源矿产,铁、铜等金属矿产,石棉、蛭石等非金属矿产,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等水气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地(州、市)负责石灰岩、花岗岩等非金属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县(市)负责砖瓦用黏土、建筑用砂(河道管理范围外)采矿权出让、登记。

对于新疆矿业权市场化配置,《暂行办法》提出,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出让。推进“净矿”出让,政府在批准矿业权出让前应组织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规性审查,相关部门做好用地、用林、用草、用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事项衔接,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围绕新疆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最长为5年,每次延续登记期限最长为5年。不得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内新设立矿业权。坚持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集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贯穿勘查开采全过程,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在新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出让收益处置方面,《暂行办法》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直接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也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开展。出让矿业权涉及国家所有者权益处置的,应按规定进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自治区本级收缴的,按中央40%、自治区60%分成;地(州、市)收缴的,按中央40%、地(州、市)37.5%、县(市)22.5%分成;县(市)级收缴的,按中央40%、地(州、市)7.5%、县(市)52.5%分成。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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