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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办法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提升自然资源执法水平,广州首个针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的管理规定《广...

作者:祝桂峰来源:自然资源报|2021年02月26日

近日,记者从广东省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移交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提升自然资源执法水平,广州首个针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的管理规定《广州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办法》,已在该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据悉,该《办法》填补了长期以来广州市关于没收违法建筑物后续处置的制度空白,有利于推动解决自然资源领域巡视整改反映的没收建筑物“空转”问题。《办法》规定了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原则、流程和方式,明确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原则为“以拆为主,应拆尽拆”。

《办法》规定,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接收方案,报请不动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同意。不动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在同意接收方案时应当明确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办法》指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属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可以指定项目主管单位为接收单位;其他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可以指定不动产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接收单位。

《办法》明确,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在必要情况下,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做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不动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不动产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负责腾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

《办法》同时规定,保留使用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是依法需要履行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农用地转用、征收等程序或者依法需要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相关手续的,接收单位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办理。违法用地上建筑物须在完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是接收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否符合建筑安全要求、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进行评估,评估的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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