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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勘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出炉

为配套落实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确保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对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评价约束,6月15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台《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将对在黑龙...

作者:孙佳岩来源:自然资源报|2021年06月23日

为配套落实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确保地质勘查工作质量,对地质勘查单位进行评价约束,6月15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台《黑龙江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将对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省级地质勘查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信用评价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地质勘查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将其记入地质勘查单位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办法》指出,地质勘查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统一评价、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将注重维护地质勘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管理、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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