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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法治化规范化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健全完善林权数据库,规范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依法明晰产权归属,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法治化、规范化。 通知明确,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按...

作者:任金玲 王维鑫来源:自然资源报|2021年08月10日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健全完善林权数据库,规范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依法明晰产权归属,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法治化、规范化。

通知明确,各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开发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模板,对原林业部门负责管理、登记的林权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统一进行整理和电子化录入,并建立林权登记台账。要依据原林权档案开展数据整合,将林地颁证上图、落宗、入库,11月底前完成数据汇交,实现各类不动产登记数据一体化管理。

通知要求,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要认真梳理林权登记的疑难问题,分类建立问题台账,依法依规妥善解决权属交叉、地类重叠等难点问题。除“一地多证”及已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外,对分散登记时期因管理不衔接等原因导致林权证范围内存在的耕地、草地等其他情形,权利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要依法办理,保障林权正常流转。原林业部门已经登簿但未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的,根据权利人申请,核实原登记信息无误后,依法依规进行登记颁证,2022 年底前实现应确尽确;核实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依法解决后再登记发证。

通知强调,规范开展林权登记。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将林权登记纳入“一窗受理”。要坚持不变不换原则,原林业部门颁发的林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人依申请可换发不动产权证。数据整合过渡期,要建立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内部协调办理机制,按照受理一宗、调取一宗、整合一宗的方式保障林权登记正常办理,不得以登记资料未移交、数据未整合、调查测量精度不够、地类重叠等原因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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