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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日前,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下称《清单》),明确自9月15日起,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

作者:李 风 胡盛东来源:自然资源报|2021年08月17日

日前,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下称《清单》),明确自9月15日起,对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的开发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2000米,共涉及杭州等5个设区市及杭州市上城区等22个县(市、区)。

《清单》明确,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同时,核心监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风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在大运河沿线,污水处理厂管网所在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

对于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途以及符合保护利用要求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休闲体育、历史文化空间更新用途外,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的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严禁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违规从事非农建设,禁止利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禁止挖塘养殖,或闲置荒芜。

核心监控区内确需投资建设的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交通港航设施建设维护项目、水利设施建设维护项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要的重大民生项目以及防洪调度、工程抢险等特殊情况,不受《清单》约束,但应确保建设项目实施前后大运河河道、堤岸、历史遗存和文物古迹“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风貌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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