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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明确补充耕地购买费用标准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用足额纳入工程概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购买费用足额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并明确建设占用旱地或水田需落实的补充耕地购买费用标准。 ...

作者:黄尚宁 吴丽叶 田蕙来源:自然资源报|2021年09月02日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用足额纳入工程概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购买费用足额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并明确建设占用旱地或水田需落实的补充耕地购买费用标准。

近期,广西厅发现部分地方或建设单位因对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政策理解不深不透,对旱地、水田与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等如何换算不了解,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购买费用足额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中,导致部分建设项目因耕地占补平衡费用不足无法落实项目所需的补充耕地指标,从而影响了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进度。

为便于地方或建设单位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在建设项目工程概算中足额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所需费用,广西厅按照现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折算,公布了建设占用各类耕地需至少计列的补充耕地指标购买成本。其中,建设占用旱地(或水浇地)需落实的补充耕地购买费用为:7等地每亩7.8万元、8等地每亩7.1万元、9等地每亩6.4万元、10等地每亩5.7万元、11等地每亩5万元、12等地每亩4.3万元;建设占用水田需落实的补充耕地购买费用为:4等田每亩24.9万元、5等田每亩24.2万元、6等田每亩23.5万元、7等田每亩22.8万元、8等田每亩22.1万元、9等田每亩21.4万元、10等田每亩20.7万元、11等田每亩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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