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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新规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推进乡村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通知》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

作者:任金玲 王瑞来源:自然资源报|2021年10月27日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推进乡村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

《通知》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包括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风格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同时,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美丽乡村建设,针对单体面积小、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实施简易审批程序。

《通知》要求,要切实压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职责。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重点审查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位置、面积,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容村貌管控要求,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等情况;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复、是否取得县级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情况。

《通知》强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衔接,做好规划许可办理流程、规划设计、建筑风貌、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无偿为村民提供农村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标准设计样板等,指导村民建造安全、适用的住宅。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委托有承接能力的乡(镇)政府进行村民住宅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受理、审查和核发、验线工作,做好与受委托的乡(镇)政府的数据库信息共享,并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鼓励各地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合并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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