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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面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支持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定,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以及其他经济体量大、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城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

作者:李风来源:自然资源报|2021年11月25日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定,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以及其他经济体量大、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城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十四五”期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万套(间)。

《意见》明确,重点发展城市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利用地铁、公交停保基地、动车运用所等上盖物业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以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地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

同时,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有关各级各类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城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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