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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办法

记者11月29日获悉,《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为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稳妥落地提供了路径和规范。 据介绍,为健全土地供应管理体系,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活动,构建国...

作者:祝桂峰 王芳来源:自然资源报|2021年12月05日

记者11月29日获悉,《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为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稳妥落地提供了路径和规范。

据介绍,为健全土地供应管理体系,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活动,构建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申请、审批、使用、监管、收回的全链条管理机制,明确短期租赁管理规则,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组织起草了该《办法》。

根据《办法》,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电动车充电站、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用地,混凝土搅拌站、环卫车洒水车停车场、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厂、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场所、垃圾转运站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属于适用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畴。

《办法》指出,部门依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短期租赁用地管理体制。其中,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短期租赁用地审批、批后监管和收回等工作。地上设施的管理职能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短期租赁用地的管理职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承担。

《办法》明确了租赁方式、租赁条件、建设要求、权利限制等租赁规则和审批程序。短期租赁用地以协议方式确定承租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等。为精简用地审批程序,短期租赁用地的农转用报批、使用林地审批和供地方案审批工作,可同步开展。

《办法》建立了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短期租赁土地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涵盖了对短期租赁用地的批后监管、履约监管以及对地上设施的行业监管。同时,《办法》还规范了短期租赁用地收回情形、到期处置程序等内容,以实现短期租赁用地从供应至到期的全流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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