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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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永久基本农田”概念,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2019年修正《土地管理法》,从法律层面将“基本农田”改称“永久基本农田”,主要是体现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视。但实际上在符合规定情形下,永久基本农田也是可以占用和调整的。
主要用途规定
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提出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非农业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上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储备区制度
2019年3月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343号),要求将耕地现状为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和其他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划入储备区。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
允许占用和调整补划情形
01
永久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
2023年6月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严肃开展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处置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25号),针对永久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耕地保护目标中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非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已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土地,提出允许区分不同情形,实行恢复整改和调整补划相结合的方式分类处置。
“开天窗”问题: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开天窗”方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涉及调整的,应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落实补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以“开天窗”方式保留的永久基本农田规模不减少。
时限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应于2023年底前恢复或调整补划到位。耕地保护目标中的非耕地,应按照30%、35%、35%的比例自2023年开始至2025年分3年逐年恢复。
与考核挂钩:已划定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中非耕地的核实处置情况将纳入当年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02
重大建设项目
03
临时用地
04
土地整治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5号)最新规定:土地综合整治中确需对少量破碎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布局调整的,按照“总体稳定、优化微调”的原则,在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实施。已建高标准农田、有良好水利灌溉设施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上不得调出。严禁在城乡建设中以单个项目占用为目的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土地综合整治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严格执行耕地年度内“进出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先补划后调整”的要求,对调出的耕地,应当在年度内落实“进出平衡”,并在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中备案,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先补划后调整,并在部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补划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应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优质耕地,原则上不得超出原乡镇范围,乡镇范围内确实难以落实补划的,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安排。
05
生态用地
06
矿山修复
07
探矿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