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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部门发文明确:禁止商办类项目变相改造为“类住宅”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管理,遏制将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变相改造为具备长期居住功能的“类住宅&rdquo...

作者:尹建军来源:自然资源报|2021年11月01日

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管理,遏制将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变相改造为具备长期居住功能的“类住宅”建筑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意见》所称的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具体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明确的二级类中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上建设的商业、办公类项目。《意见》从规范建设项目土地出让要求、严格建筑设计要求、加强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加强销售登记环节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针对性较强的措施。

《意见》明确,适用对象为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及其混合用地上建设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可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不得按照住宅类房地产进行登记。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上建设的项目参照 《意见》建筑设计要求执行,不受分割销售面积限制,鼓励小型商业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严禁旅馆用地分割销售和不动产登记,坚决禁止借康养、总部经济等之名圈地变相开发商品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途及建筑功能进行建筑单体设计,从设计源头上杜绝后期改造为“类住宅”的可能。

对于在建“类住宅”项目,《意见》印发前已批未建的项目,不符合《意见》要求的,应修改建筑设计方案,并重新核发规划、施工许可证;对在建未售的项目,从房型设计以及水、电、燃气配套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建设行为违反《意见》的,应责令整改,经相关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销售。

《意见》强调,各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类住宅”项目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从规划供应、规划许可等各个环节,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省“多规合一”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建设项目报建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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