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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荣:结合“三调”结果开展土地科学研究

2021年8月26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主要数据成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分析“三调”结果,结合国情国策,开展土地科学研究,就是践行...

作者:来源:|2021年11月19日

2021年8月26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主要数据成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分析“三调”结果,结合国情国策,开展土地科学研究,就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 “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的号召。

 

一、开展土地类型分类研究

“三调”在土地利用分类上的一个大变化就是将“二调”分类中分别归属于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和“沼泽地”7个二级地类归入“湿地”一级地类,与耕地等一级类并列。 这是在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大背景下,为了对“湿地”特殊保护所做的分类调整。其实,不建立“湿地”这个一级地类,国土空间规划也可以对上述归类为“湿地”下的7个二级地类实行用途保护。但是,“湿地”保护区或“生态红线”的划定仅仅依据利用现状/地表覆盖类型是不够的。必须搞清楚各种利用现状/地表覆盖类型的气候条件、地形特征、土壤性质和水文条件,才能够判断哪些土地利用/地表覆盖类型具有“湿地”功能及其功能的强弱,也才能够科学精准划定“湿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

因此,有必要研究气候、地形、土壤、地质等各种自然环境条件对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湿地、沙地等各种土地利用系统的影响机理,并以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思想去分析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湿地、沙地等各种土地利用系统之间的关系。而以土地的自然环境条件为分类指标建立的多层级土地类型分类系统就能够表征清楚各种土地类型的多重性质。根据这些不以用途改变而变化的基本稳定的土地性质,可以对土地类型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进行土地利用的生态效应评价,也才可科学划定“湿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

开展土地类型研究的意义不仅仅限于“湿地”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的划定。土地类型也是进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基础。因为土地类型可以刻画耕地的气候条件(作物熟制)、地形坡度、土壤性质(持水保肥性能)等,从而可以精细评判耕地的质量。因此,土地类型分类系统是衡量各种土地利用类型转换是否适宜和能否可持续利用的基础。

土地分类是一项基础性研究。20世纪70-80年代赵松乔等为编制全国1:100万土地类型图,建立了土地纲(零级)、土地类、土地型、土地单元的土地类型分类系统,土地纲依据水分、温度这样大尺度的气候带分异;土地类根据引起气候水热分异的大地貌类型及其相应的土壤、植被类型划分;土地型根据中地貌、土壤(亚)类及植被(亚)型划分;土地单元依据植被群系(或群组)、土壤属(或种)划分。这是一个为编制1:100万土地类型图制定的土地分类系统,分类指标考虑了进行图件叠加制图时可获得的气候、地形和土壤图,因而存在着分类指标相互重叠问题,如植被群系与气候和大地貌高度重叠,土壤的土类与亚类也与气候和地形高度重叠。因此,1:100万土地类型图分类系统没有发挥出系统分类各层分类指标相互独立,随分类等级降低,类型内涵加深的优势。三十多年来,土地分类只是聚焦于土地利用现状/地表覆盖,而刻画土地“立体性状”的土地类型分类没有任何进展。因此,在有GIS技术支持下的“统一调查体系”和“一张图”时代,研究气候、地形、地质、土壤等自然要素对土地覆被(作物/耕地、林地、草地、湿地、荒漠)的发生影响,选择相互独立的分类指标,用于不同的分类等级,建立土地类型分类系统,对于认识我国各类土地的“立体”特征,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做出可持续的国土空间规划十分必要。

 

二、土地利用/覆被变化和可持续利用评价研究

近三十年来,对全国和区域性的土地利用/覆盖变化的研究很多,而且一直热度不减。对比第一次土地利用调查和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数据,“三调”结果显示,总体上看,建设用地增加,耕地减少;建设用地重心向东南方向移动,耕地重心向西北方向移动;耕地流向既有建设用地,又有生态绿化用地,还有因农业结构调整的“非粮化”;土地利用变化也展示了农转非面积的区域差异、农业结构调整面积的区域差异、退耕造林面积的区域差异。结合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的变化及其差异性,联系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和不断出台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以自然资源禀赋条件为背景,特别有越来越丰富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支撑,进行土地利用/覆被变化的影响因素剖析,驱动力/制动力分析、并构建变化机理和变化模拟模型,依然是值得深入研究的方向,研究结果将是耕地保护、生态保护与修复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参考。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我国开始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研究,且在土地领域掀起一个热潮,但很快被地理学的DSR研究(驱动力、状态和响应)和生态学的生态服务价值(Ecological service value)研究热浪盖过。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从保持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生产性)、降低生产风险(稳定性)、保护自然资源及防止土壤和水质的退化(保护性)、经济上可行(可行性)和社会可以接受(接受性)五个方面对土地利用系统进行可持续性评价,应该说更全面,更系统,其评价结果可以指导人们从不同角度评判土地利用,给土地利用决策更多的“权衡”选择余地。虽然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研究起源于对农用地的评价,但当时我国国土部门推动将这一研究方向扩展到林地、草地乃至建设用地,并从土地利用结构上开展了区域性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是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可惜没有持续下去。那么,根据全国“三调”展示的土地利用空间变化,叠合气候、地形、地质、土壤等自然要素或土地类型图,对全国和区域的各类土地利用类型和土地利用的变化做出可持续评价,研究结果将对国土空间优化、土地与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科学支撑。这也是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的科学研究,值得土地科学工作者为之努力。

 

三、 开展耕地生产潜力研究

众所周知,为了保证粮食安全,我国一直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是,“三调”成果显示,10年间,全国耕地减少了1.13亿亩。这其中,不仅有大量耕地转为各项建设用地,而且转为林地和园地的耕地面积也很大。其中,耕地净流向林地1.12亿亩,净流向园地0.63亿亩。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占补平衡,但是转为林地和园地的耕地并没有得到补充。而根据统计数据,自2004年以来,我国粮食总产量基本是连年增产(曾经有过“12连增”)。与此同时,粮食净进口量也在不断增加,国家的粮食自给率一直下降,粮食安全压力不断加大。面对严峻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压力,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坚定“藏粮于地”和“藏粮于技”的国策,并在“藏粮于地”方面,又出台了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严格管控“非粮化”的更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原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均开展过全国土地人口承载力研究。其研究结果对于支撑第一轮和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耕地保护政策起到了重要的基础参考作用。三十多年来,我国耕地数量、质量和空间分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进行了占补平衡和土地整治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但耕地重心向积温和降水量少的西北方向位移,平原区地平、土厚可机械化经营的耕地在减少,理论上还是造成耕地质量或自然生产潜力的下降。但是,因为播种优良品种和化肥、农膜、灌溉等投入的增加,使得粮食单产和总产得到很大提高。那么,根据现状耕地的数量、质量和空间分布,以最新的作物优良品种和田间管理技术,进行现实耕地的光温水土生产潜力研究,并结合现实小康社会的膳食结构对食物的人均需求量,计算人口承载力,将对我国制定耕地保护策略和划定“耕地红线”起到科学支撑作用。

耕地的生产潜力评价对象,也应该包括“三调”中的那些“非粮化”的耕地,即现实的园地和那些“即可恢复”的其他地类。耕地转为园地虽然生产的不是粮食,但生产的水果也是食物,同样提供能量。因此,“非粮化”是否造成生产力和人口承载力的下降?耕地转为园地后是提升土地的质量和产能,还是降低土地质量和产能?这些都需要研究。只要研究清楚这些可用于生产食物的土地的总生产潜力“家底”,我们就可以科学制定耕地包括其他生产食物的土地的保有量底线,而不必担忧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而进行的“非粮化”,使耕地保护“红线”基于土地资源生产潜力,而非现实粮食产量。

中国土地科学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土地问题突出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诞生的。40年来,我国土地科学研究领域不断扩展,涉及到自然科学、经济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方法研究不断创新,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问题导向”研究始终是我们土地科学的生命力之所在。因此,结合“三调”结果,不仅仅可以在上述三个方面开展研究,可以开展研究的方向还有很多,比如土地利用/覆盖变化造成的资源、资产和生态价值的变化以及发展权、生态价值补偿等等这些很有现实意义的研究方向。期待中国土地科学同仁研究出更多更好的服务中国土地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成果。

 

(作者:张凤荣,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转载自《中国土地科学》期刊微信公众平台,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8Cn7Qih8dJ8Cu3j18in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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