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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新规

近日,上海市政府印发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原《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后,对征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规...

作者:王娟 张珺桦来源:自然资源报|2021年11月25日

近日,上海市政府印发实施《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原《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后,对征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规定》根据新的上位法,按照“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补偿原则,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总结提炼了改革探索实践中的具体制度规范。

《规定》明确,区政府为征收预公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和组织听证以及争议协调的责任主体;由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征地程序调整为先实施补偿再审批征地;要求货币补偿资金在补偿方案公告前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变更了听证会发起条件;拓展非居住房屋概念,增加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变更了文书名称和张贴时间;删除了估价机构资质要求等。

《规定》提出,以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为已征未拆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时点;增加已征未拆适用情况,解决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剩余零星地块的房屋征收问题;修改非居住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增加房屋部分位于征地范围内可整体拆除的情形;在搬家补助费和设备迁移费的基础上,增加居住房屋奖励费等,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不断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营造良法善治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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