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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协同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近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

作者:赵蕾来源:自然资源报|2021年12月16日

近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四川、重庆协同立法的又一成果,将有助于川渝两地协同推进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嘉陵江发源于秦岭北麓的陕西省凤县代王山,流经陕西、甘肃、四川、重庆等省市,是长江水系中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也是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决定》与《条例》中的“区域协作”专章紧密衔接,推动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条例》对嘉陵江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进行了前瞻性的设计。

《条例》明确,嘉陵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嘉陵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土流失防治、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推行林长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灾害防控、监测监管等工作,提升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修复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管控要求。禁止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要组织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要健全生态功能空间管控体系,划定生态缓冲带,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

《决定》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推进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四川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生态要素,指导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健全生态功能空间管控体系,划定嘉陵江流域生态缓冲带,加强河道岸线及沿江林地、湿地保护,强化水土保持,提升水生态修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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