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23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解答

问题1:林地地类认定工作要求什么时间完成? 答:林地地类认定工作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的共同任务,也是2023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以下简称林草湿调查监测)的首要工作,任务量比较大、时间要求比较紧。各级自然资源主...

作者:自然资源部来源:自然资源部|2024年01月09日
问题1:林地地类认定工作要求什么时间完成?

答:林地地类认定工作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的共同任务,也是2023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以下简称林草湿调查监测)的首要工作,任务量比较大、时间要求比较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齐心协力,全力推进林地地类认定工作,除需要另行开展外业现地工作的图斑外,相关工作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纳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对于确实无法完成的部分,暂以国土“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二级地类为准,具体认定工作可以纳入下年度林草湿调查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

问题2: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如何进行沟通对接?

答: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两部门根据掌握的现有资料,结合影像特征,能够达成共识的图斑,直接认定地类,共同确认。未达成共识的图斑,两部门共同开展现地调查举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为二级地类认定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及时开展地类认定,将认定后能够达成一致的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问题3: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如何会商认定地类?
答:各省可以采取建立会商机制的方法推进工作。具体可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拟变更地类图斑和相关举证材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调查有关标准和实地现状进行会商认定,两部门按照“相互信任、互为尊重”的原则,本着科学、客观、准确的态度,高效开展认定工作,并做好会商记录,结果及时反馈林草主管部门,确认地类变化的,要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问题4:哪些材料可以作为举证依据?
答:符合“三调”举证要求、《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8号)规定的补充要求均可采用。在变更调查林地范围内涉及地类类型变化的,可以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无人机影像、年内其他工作获得的外业实地照片作为举证材料。举证中坚持“谁举证、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弄虚作假造成地类认定错误的,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问题5:优先选择哪种举证材料?
答:优先选择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于难以确定地类的图斑,需开展外业实地举证。
问题6:对于作为举证材料的遥感影像有什么要求?
答:对于2023年度影像特征为林地的,可以采用2020年6月以来优于1米分辨率的高分辨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来判定二级地类。
问题7:是否可以使用合法的档案资料用于举证?
答:对于2023年度遥感影像为林地,在具体二级地类认定上可采用合法的档案材料作为举证材料。档案材料具体包括:永久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林木采伐许可证、苗圃经营许可证、林业行政执法材料、灾害损毁林地相关证明、人工营造林作业设计及检查验收资料。档案材料应包含明确的坐标或位置信息。实地与档案不一致的,应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问题8:举证材料提交方式是什么?
答:开展现地举证的,可以通过“国土调查云”和“森林资源智慧管理平台”提交举证材料。如通过“森林资源智慧管理平台”,需要将举证材料导入“国土调查云”或导出到标准格式中。
问题9:林地地类认定最终使用的工作底图是什么?
答:以40号文下发的“2023年全国林草湿调查监测作底图数据清单”作为唯一的工作底图。工作底图已分别下发自然资源系统和林草系统。底图包含变更调查地类、森林植被覆盖类型和森林资源相关属性信息。
问题10:工作底图中存在细碎图斑怎么处理?
答:下发的2023年林草湿调查工作底图,已对由于坐标系转换、上图误差等技术原因形成的界线不一致小班进行了处理,消除了由此产生的破碎图斑。各地在开展林地地类认定工作中,如发现林草湿调查监测林地小班与国土“三调”及其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林地图斑界线不一致的,以变更调查划定的图斑界线为准,对林地小班界线进行调整。相邻的同类型林地小班,如在“三调”成果属于不同林地图斑的,暂不进行归并。
问题11:同一林地图斑,存在多种植被覆盖类型的,可以进行细化吗?
答:林地范围内存在多种植被覆盖类型的图斑,同一植被覆盖类型面积达到40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林业调查的要求和地类标准细化二级地类,小班类型与“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二级地类的对应关系要符合要求。
问题12:如果存在植被覆盖类型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不一致的情况,如何避免“两张皮”?
答:2023年林草湿调查监测最终要形成与国土变更调查林地地类一致的成果,林地地类不得出现“两张皮”的问题。
对于变更调查林地内不一致的,依据实地植被覆盖类型,按照40号文要求共同认定二级地类。林地外植被覆盖类型在本次调查成果中单独记录。对于40号文认定规则(十一)中的“……不属于林地,不变更地类”,也按此把握。

(来源:2023年12月8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2023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自然资调查函〔2023〕31号)

上一篇:年度变更调查、日常变更调查、耕地日常监…

下一篇:城市口袋公园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